释义 |
有碍侦查的情形多久消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得看具体的实际情况,但是一般来说不会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刑事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一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为“有碍侦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1、被逮捕的人属于犯罪集团案犯,或者与犯罪集团、团伙有牵连,因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归案,其被逮捕的消息传出去,可能会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杀、毁灭或伪造证据等情况发生,妨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单位的人与其犯罪有牵连,通知后有可能引起转移、隐匿、销毁罪证。实践中,也常常会有一些“无法通知”的情况,如被逮捕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边远地区,交通不便,24小时以内难以通知到,也有的被逮捕人无家属,无所在单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