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查办的特点和亮点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把握抛出证据的时机。在持有部分证据的情况下,办案人员要掌握证据使用时机,以使一个孤立的现有证据获得一组锁链证据。在实际工作中,被查对象不可能给他把思想工作一做就把自己的错误事实都说出来,而是要找一些理由隐瞒一些事实。办案人员当发现一个已被掌握的关键事实上谈话对象在做虚假陈词时,就可抓住这个时机,抛出证据使虚假的辩解无益,不得不把自己的违纪违法事实交代出来。 2.巧用案卷材料,给调查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办案人员将收集到证据材料和一些无用的纸张夹杂在一起整理成卷,放在手边,并让被谈话对象看到已形成这么多材料。在谈话过程中,涉及到某一细节问题时,办案人员要有意或无意时不时地翻阅一下手边的材料,在调查对象面前显示出一种胸有成竹的姿态,使调查对象感到涉及到的问题,办案人员已掌握了不少的案卷材料,使其无法辨认出材料的真假,让其感到这么多的材料,不敢乱说假话,给谈话对象一种无形的压力,然后从“已知证据”一步一步地攻出未知证据,迫使其就范。 3.把握谈话分寸,不要说绝对性的话。在谈话过程中,有时我们也不知道所掌握的证据材料是真是假,是全部事实还是部分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不要说“你的问题我们已百分之百掌握了,你的问题我们绝对查清了”之类的话,而是说“你的问题我们已掌握了部分”,甚至可以说“20%、30%、40%”之类的话。因为客观上我们也不可能掌握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你说把“百分之百”的问题都掌握了,这样的绝对化,被查对象会认为办案人员是在说假话,是在蒙他。如果说只掌握了百分之几,这是一种有进有退的策略,反正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这是一个无底洞,你说一个问题也属百分之几,两个、三个甚至更多的问题,我们都说掌握了百分之几,让他摸不到底细,这样像挤牙膏一样,最终我们所说的百分之几,也就达到了百分之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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