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
释义 |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三)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四)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募集设立: 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一)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三)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四)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法定人数是指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重含义。法定资格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股东的资格。法定人数是《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才能正常运营。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股东出资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如拍卖业至少需100万元注册资本)。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对国家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公司章程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职权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或股东会、执行董事、一至二名监事、经理。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法人设立人设立责任有哪些 (一)法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从事活动后果的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相关活动,如果法人顺利成立,则其后果自然由法人承担。如果没有顺利设立,则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法人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效果 由于信息不对称,第三人往往不知道设立人的行为目的,因此,《民法典》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但此条仅规定了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的行为,并未规定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发起人侵权责任及内部责任分摊等进行规定,因此,在遇到这些情况时,仍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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