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区别如下: 1、性质定义不同 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也有权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一定形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 2、行使途径不同 批评建议权的行使途径多种多样,如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 监督权公民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另外还间接行使在具有监督国家权力性质的许多权利之中。 3、表现内容不同 批评建议权只有两项权利,分别为批评权和建议权; 监督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