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应当向租户提供完整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如果房东没有提供租赁房屋证明材料,租户可以要求房东提供,并可以拒绝支付租金。但是,如果租户已经入住,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已经认可了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以房东没有提供证明材料为由拒绝支付租金。 法律依据: 1.《合同法》 第六十四条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2.《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居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未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3.《民法典》 第一千七百二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修改、转让、解除等事项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4.《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 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出租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