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合同是一种预先拟定的合同,对方只能全盘接受或拒绝。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车票、船票、保险单等都是格式合同。无效条款包括违反法律、违反公序良俗、欺诈、胁迫等情况。格式合同的产生与垄断、交易重复性、省时省力有关。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向公众发出要约、单方制定条款、无法协商、书面形式、制定方具有优势或垄断地位。 法律分析 认定格式合同的法定标准是:如果该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和履行说明义务。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 1、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事项,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的事项; 2、具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不公平的免除自己的义务,或者加重了对方的责任。 格式合同的产生条件: 产生及其普遍运用是基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的。一般而言,某一行业垄断的存在、交易内容的重复性、交易双方所要求的简便、省时导致了制式合同的存在并大量运用于商事生活领域。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2)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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