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情形 |
释义 | 一、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4、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5、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7、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8、判决变更处罚数额; 9、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10、判决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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