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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有哪些?
释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的条件如下:
    1、公司具备合法的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公司债务何时由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务在法人人格否认时由滥用权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滥用表现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滥用的表现: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
    (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三、设立公司缺陷包括哪些情形
    设立公司缺陷的情形有:
    1、主观缺陷,是指发起人或股东个人设立行为中存在的缺陷,主要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股东自身的原因或意思表示存在缺陷;
    2、客观缺陷,是指设立行为本身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或其他强制性法律规定。
    公司设立缺陷的核心问题是公司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公司设立的缺陷直接导致公司拟人格的缺陷。表现在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甚至权利能力的缺陷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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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1: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