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条件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材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提交原行驶证原件 注:代理人申请该机动车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三、毕节机动车合格标志办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