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居住证和暂住证不一样。居住证是在暂住证的基础上不断升级优化,使得流动人口可以在常住地得到更多关爱和善待。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2.可享受以下公共服务(1)义务教育;(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6)国家和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暂住证和居住证:1.暂住证是外来人口拥有的在流动城市暂时居住的权利和一个身份证明。2.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的功能定位:既是居住证明,也是作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