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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义产权人借名买房后能否再出售?
释义
    借名人与购房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由购房人登记房屋产权,借名人实际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支持房屋产权归借名人所有,在未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之前,购房人未经借名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属于违反借名买房协议的违约行为,获得的购房款也属于不当得利,这么做显然是不对的。
    一、借名买房的裁判要旨
    1.借名人与出名人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借名人依据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该房屋的执行。
    2.在借名买房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存在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借名人可以依据实质上的代持关系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此项权利系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在经法定变更登记程序完成物权公示之前,借名人尚不能依据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未经公示程序即直接被确认为房屋的物权人,其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也不具有对世效力、排他效力和绝对效力。
    3.借名人为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而借名买房,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故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其嗣后通过消除限购政策障碍补正了合同效力,并通过生效判决的执行完成了不动产登记,成为该房屋所有权人。此系在法院再审后出现的新事实,已从根本上改变了房屋的权属关系,申请执行人在对出名人的执行程序中主张继续执行已经属于借名人的房屋,缺乏理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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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9: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