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85%; 2、一级医院(县二院、县妇幼保健院)报销比例为75%; 3、二级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报销比例为70%; 4、三级医院(滨医附院、滨州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院等)报销比例为55%。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报销。 2、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60%的报销; 4、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5%的补偿,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报销。 二、参保人员类别报销比例 (一)学生、儿童(18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二)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万元以下)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 (三)其他城镇居民(10万元) 1、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2、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3、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 三、住院报销比例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