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量刑是什么样的意思 |
释义 | 检察院量刑是指检察院对被提起公诉的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方面的建议。法院不一定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因为定罪量刑的权力最终是落在法院。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作出刑罚转换裁定。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其判处的刑罚和期限予以转换;对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性质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刑种、刑期:(一)转换后的刑罚应当尽可能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相一致;(二)转换后的刑罚在性质上或者刑期上不得重于外国法院判处的刑罚,也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期;(三)不得将剥夺自由的刑罚转换为财产刑;(四)转换后的刑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同类犯罪所规定的最低刑期的约束。被判刑人回国服刑前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罚转换裁定,是终审裁定。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不是可以释放的意思。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就是法院根据犯罪者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以及认罪的表现,依法判处一定的刑罚。 量刑的原则主要包括两个,第一个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第二个为依法量刑原则,具体如下:1、罪刑相适应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法官判决的主要根据,在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罚的时候,法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相应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判决。2、依法量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是刑事审判领域重要的依据,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必须以刑法为准绳,在刑法分则中找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所想对应的法律条文,并以此正确量刑,在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决,相反的,如果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没有找到可以适用的条文,即刑法分则未有规定,那么法官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 (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 (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第四条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各种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重要酌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第五条除有减轻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一)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 (二)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法定刑的幅度小于3年(含3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1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3年小于5年(含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2年;法定刑的幅度大于5年的,建议幅度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 (三)建议判处管制的,幅度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建议判处拘役的,幅度一般不超过1个月。 (五)建议适用缓刑的,应当明确提出。 (六)建议判处附加刑的,可以只提出适用刑种的建议。 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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