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休警衔津贴新标准 |
释义 | 1.总警监2250,副总警监2000; 2.一级警监1800,二级警监1600,三级警监1400; 3.一级警督1250,二级警督1100,三级警督960; 4.一级警司860,二级警司760,三级警司660; 5.一级警员610,二级警员560 实行警衔制度,是增强人民警察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的一种制度安排,实行警衔津贴是对人警察职业奉献的一种额外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退休后保留警衔,但不得配带警衔标志。1992实施警衔条例时,尚没有警衔津贴一项,警衔津贴是从1995年实施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警衔津贴的实行范围规定: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同时在第五条其他规定中明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上述规定明确表明,对于不保留警衔的原人民警察,取消警衔津贴,退休人员的警衔津贴应计入退休工资折算。这是退休警察享受警衔津贴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条 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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