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对于虽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下面或附近有可致伤害因素,亦视为高处作业。符合高处作业分级中一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由班组负责审批。符合高处作业分级中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符合高处作业分级中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职业健康安全部负责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