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成立条件不同。信托必须要有确定的信托财产,没有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法财产,信托关系便无从确立。而委托、 代理 关系则不一定要以财产的存在为前提。 2、名义不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一般委托和代理关系中,受托人/代理人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 3、财产性质不同。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的 债权人 一般不得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 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