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材料 1、新生儿分娩单位提供的分娩证明和相关病历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复印件; 2、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3、新生儿母亲亲笔签字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书面申请,申请书需新生儿母亲户籍所在地政府加盖公章; 4、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生育证明; 6、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