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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大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吗?
释义
    股东的地位与义务
    股东地位与义务的关系。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是第一大股东。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股东失去监督权,大股东可能滥用权力。股东应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填补不足出资,追加出资,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并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需向公司及已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是属于大股东吗
    1、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
    2、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二、股东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结语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控股百分之51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是第一大股东。然而,在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能是第一大股东。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股东可能丧失投票权,无力监督,导致大股东滥用权力。股东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等。股东应当履行这些义务并诚实信任公司及其他股东。对于不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除了补缴出资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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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