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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哪些交通措施
释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有权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顺畅。这些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并在需要时设立告示牌或由交警现场指挥。这些临时性措施会根据道路通行情况改善及时撤销,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法律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顺畅应当履行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疏导、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如遇有雾、雨、雪等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时,需要疏导交通或者保护现场等。“疏导”是指疏散引导人员、车辆离开危险地区、堵塞道路等;“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部分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拓展延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特殊情况的交通应急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采取多种交通应急措施来确保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首先,他们可以通过调度交通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指挥,确保交通流畅。其次,他们可以设置临时交通标识和路障,引导车辆和行人绕行或避让危险区域。此外,他们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调动交通资源,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确保紧急救援车辆和人员的快速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交通监控系统和智能交通灯控制,实时监测交通情况并做出相应调整。总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应急措施旨在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结语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以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顺畅。这些措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作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更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疏导交通或保护现场。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通常是临时性的,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及时撤销相应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调度警力、设置临时交通标识和路障、与相关部门合作、利用科技手段等多种方式来确保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这些应急措施旨在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简易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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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8:1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