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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银行卡丢了,被人拿去洗钱了,会被判刑吗?
释义
    银行卡被盗用洗黑钱,持卡人不知情且未参与无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事后知情但不处理,可能涉嫌洗钱罪。他人利用身份证复印件从事违法活动,只要证实非本人所为且不知情,不承担责任。如信用记录受影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法律措施维权。《刑法》规定,明知犯罪所得为洗钱行为,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行为将受罚。单位犯罪将对单位罚款,并处责任人员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结论:本人没有参与就不会。解析:银行卡被盗用诈骗洗黑钱,如果持卡人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那么你就不用负法律责任。如果你后续知情且不做任何处理,可能涉嫌洗钱罪。别人利用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此类违法事件,不是你能控制的,只要证实确实不是你办的,你也不知情,所以你不会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将来发现的你的信用记录或账号受到影响,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维权。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拓展延伸
    银行卡丢失后被滥用,是否会受到法律追责?
    在银行卡丢失后被滥用的情况下,是否会受到法律追责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持卡人在发现银行卡丢失后应立即向银行报告,并尽快冻结账户。如果持卡人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会被认为存在疏忽行为。然而,要证明被滥用的银行卡是持卡人的过失所致并非易事。在司法实践中,法庭通常会考虑持卡人的过错程度、滥用行为的性质和严重性等因素。因此,是否会受到法律追责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在此类情况下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结论:在银行卡被盗用的情况下,如果持卡人没有参与且不知情,通常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持卡人事后得知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可能涉嫌洗钱罪。如果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或账户受到影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权。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涉及洗钱行为的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和财产没收。在银行卡丢失后被滥用的情况下,是否会受到法律追责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申请书;
    (二)信用卡业务可行性报告;
    (三)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业务管理制度;
    (四)信用卡章程,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信用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信用卡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商业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信用卡卡样设计草案或可受理信用卡种类;
    (六)信用卡业务运营设施、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介绍;
    (七)相关身份证件验证系统和征信系统连接和使用情况介绍;
    (八)信用卡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测试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
    (九)信用卡业务运行应急方案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十)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信用卡业务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二)申请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传真、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十三)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开办发卡和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程序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
    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审批。
    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由其总行(公司)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应当向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注册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上报中国银监会审批。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业务风险管理 第九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操作风险的防控制度和应急预案,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以下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相应类别:
    (一)持卡人因使用诈骗方式申领、使用信用卡造成的风险资产,一经确认,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二)因内部作案或内外勾结作案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三)因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可疑类或损失类。
    (四)签订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后尚未偿还的风险资产应当直接列入次级类或可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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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