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示它们之间的法律差异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争议发生时,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 法律分析 1、显名股东未实际出资,而隐名股东实际出资; 2、显名股东进行了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具备股东资格,而隐名股东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拓展延伸 法律差异的解读与分析 法律差异的解读与分析是对不同法律规定、法律制度或法律实践中存在的差异进行深入剖析和解释的过程。通过对法律差异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明确各国或地区在法律领域的特点和优势。同时,解读法律差异也有助于提供法律意见和指导,为法律实践中的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细致的分析和系统的研究,我们可以揭示法律差异的原因和影响,并为解决跨国或跨地区法律问题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入解读和分析法律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为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有益的参考。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订立的合同有效,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法律差异的解读与分析对于理解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跨国或跨地区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化背景下,深入研究法律差异为合作与交流提供有益参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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