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医保怎么办? |
释义 | 一、居民医保怎么办? 1、不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金额一致为180元/人,低保目标、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人缴费金额为90元/人。2、缴费方法分为三种状况:一是参保居民已领取了社保卡;二是参保居民未领到社保卡;三是低保目标、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3、第一种状况的参保居民需持社保卡到所属街道办事处劳作保证渠道签定“赞同批量代扣医疗稳妥基金确认书”,签定完毕后,到中行就近网点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并足额存入扣款金额由中国银行一致扣款,完结参保缴费。另外还可采纳人社自助终端(布放点在各街道办事处)、中国银行自助终端(布放在中行各网点)、中国银行手机银行、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完结参保缴费,无需再到街道办事处劳作保证渠道进行参保信息系统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南京居民医保如何缴费 可以在网上缴费,流程如下:1.下载我的南京APP,进入社区-城乡居民社保-社保缴费 2.微信小程序: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缴费操作 3.支付宝:首页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费”,进入江苏税务社保缴费-服务”,进行缴费操作。 三、儿童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报销公式是:(12000-起付线的钱-自费药)乘以65%,(6000-起付线的钱-自费药)乘以75%,如果说自费药占据很大比例,报销下来是没有多少金额的。 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与医院级别相关:三级医院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二级医院起付金额为400元,比例为75%;一级医院起付金额为200元,比例为85%;省内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65%;省外跨统筹起付金额为600元,比例为5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未成年人和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不同的情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不相同。 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四、沈阳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选定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个人自付比例为15%;选定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个人自付比例为20%;选定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自付比例为30%;选定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自付比例为40%;选定在特大型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个人自付比例为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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