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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有补偿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律客观: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 工资 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 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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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