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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主体可享有的民事权利
释义
    1、人身权益
    (1)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2)人格利益
    随着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扩大,受保护的对象除了特定的人身权等外,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格利益。一般而言,这些利益因缺乏必需的构成要件而尚未上升为权利。但它们是人权的渊源,是对权利的补充,应为法律所保护。对于这些人格利益,学理上一般称之为“一般人格权”。
    2、财产权益
    财产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等权利。其中,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用益物权种类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矿业权等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继承权,是向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知识产权、继承权除了具备财产权的属性,还具备一定的人身权属性。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性质决定了人民的地位。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因此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维护人民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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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2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