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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费2022新规定
释义
    一、劳务费扣税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800元以下不交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款=劳务收入乘以(1-20%)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附计算依据: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等于收入减800元
    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等于收入乘以(1-20%)
    3、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4、应纳税款可以用速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等于应纳税所得乘以适用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依法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应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6号和61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预扣预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举例说明,某企业职工小王2021年度收入情况: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月;8月获得劳务报酬10000元;9月获得稿酬15000元;10月获得特许权使用费5000元。各项扣除费用: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2000元/月,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月。2021年小王个税预扣预缴情况:工资薪金扣缴720元;劳务报酬扣缴10000×(1-20%)×20%=1600元;稿费扣缴15000×(1-20%)×70%×20%=1680元;特许权使用费扣缴5000×(1-20%)×20%=800元,全年合计预扣缴个税4800元。小王在办理个税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全年应纳税额为1920元。
    综上所述,小王2021年个税预扣缴税额为4800元,大于全年应纳税额1920元,则有4800-1920=2880元可以办理退税。
    二、劳务费的范围
    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劳务费与应付职工薪酬的区别
    1、从适用法律角度来看,工资性支出是指按《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支付的工资报酬;而劳务报酬一般是根据《民法典》的有关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居间合同等规定签订合同而取得的报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报酬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其劳动具有独立性、自由性,其行为受《民法典》调整。
    2、从管理方式上看,支付工资的员工都记载在企业的职工名册中,并且企业日常都进行考勤或签到,而支付劳务报酬的人员一般则不这样管理。公司雇用的保姆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关系,比如一般公司禁止员工兼职,而保姆则一般同时为几家公司或客户服务,对某一客户按时收费。
    3、从财务核算角度来看,工资报酬的支付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劳务报酬一般通过“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算。
    4、从税务管理角度看,工资报酬的支付应用工资表按实列支,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则需要取得相应的劳务发票,并按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报酬类个人所得税。两种支出的计税方式完全不同。
    缴税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管是劳务所得,还是其他所得,只要达到了纳税的标准,就应该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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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