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解析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办教育促进法六十四条是关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家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质量,对民办学校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举办民办学校,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自作主张,违反规定举办民办学校。如果有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民政登记部门等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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