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可否重复处罚 |
释义 |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遵照“一事不再两罚”的原则。所谓的“一事不再两罚”,是指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或事实”,不得给予两次及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解释1:“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既针对同一行政机关,也针对不同行政机关。解释2:只针对“罚款”,不能类推适用到其他类型的处罚,即不排除并罚。 治安处罚可否重复处罚 不可以,治安处罚不可重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治安处罚是否可以重复处罚 不可以,治安处罚不可重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治安处罚可以重复处罚吗 不可以,治安处罚不可重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在行政处罚中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处罚不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并不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罚款可否执行和解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能执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经人民法院准许,第三人可以参加调解。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调解。调解协议内容不公开,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相关延伸】问:行政处罚怎么执行?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三、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