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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发回重审的情形
释义
    

法律主观:
    


    发回重审是指第 二审 人民法院认为第 一审 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 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包括两种案件: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 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 刑事诉讼法 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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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1:3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