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有搜查权么? |
释义 | 首先,侦查人员有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依法享有侦查权,从事侦查工作的专门工作人员。 其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公安局刑事案件流程 第一,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刑事案件的报案或发现刑事案件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就需要立案侦查;第二,侦查行为侦查人员专门对刑事案件展开调查活动,包括询问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还有勘验、检查、搜查等;第三,侦查终结,认为案件的事实查清,证据充分,能够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等,根据具体的情况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二、刑事扣押法律依据 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扣押物证、书证和试听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提取和保全证据,以求准确认定案情。刑事证据的侦查扣押是一种强制性的证据搜集行为,一般是建立在证据持有人拒绝交出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刑诉法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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