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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的多少条
释义
    搜查证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检查证和搜查证区别
    1、对象不同
    搜查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场所;
    检查的对象只能是活人的身体。
    2、主体不同
    搜查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搜查。而检查的主体包括侦查人员和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聘请的医师、法医;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证与无证问题
    搜查两种都可以。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检查必须持有证件: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4、是否能强制搜查和强制检查
    由于进行搜查时,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证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对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进行强制搜查。
    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因此,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检查犯罪嫌疑人。但对被害人则不可以强制检查,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二、公安可以进民宅吗
    公安无权进民宅,公安机关执行搜查时必须持有搜查证并向被搜查人出示。任何公民在搜查人员没有搜查证或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搜查。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签发。私闯民宅是一个法律中规定的非法行为,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经住宅主人许可或有权机关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私闯民宅会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执行搜查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
    民事执行搜查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适用。所谓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阶段被责令或被强制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被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律文书直接确定的义务的人,也可以是该义务人死亡或者终止后,依法被确定承担其义务的其他人。不管属于哪种情况,只要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均可对其执行搜查。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作为被搜查的主体。有人问,对于直接参与、协助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可否适用执行搜查?回答是否定的。因为这些人不是被执行人,因而不能成为被执行搜查主体而对其进行搜查。不过,如果这些人将其住所提供给被执行人隐匿财产,则可对其住所进行搜查。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构成了被执行搜查主体,而是因为其住所已成为被执行人的财产隐匿地。此外,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除对被执行人进行搜查外,还可以对上述参与、协助人的人身、住所进行搜查。但这同样不意味着这些人构成了被执行搜查主体,而是因为其隐匿了或可能隐匿了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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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