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购房人交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淮南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淮南监管分局负责对监管银行的预售资金监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含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理单位、施工企业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至综合查验合格。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应当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专用账户时,监管部门应通过政府信息平台共享方式查验有关资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农民工工资“一卡通”专用账户; (三)规划总平图;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第八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变更监管账户的,应重新签订监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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