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如下: 1、严禁在监管账户外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严禁在网签系统外售房和收取资金,发生以上行为的,由住建部门暂停销售、责令整改; 2、严禁提前、超额支付监管资金,开发企业、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申报支付工程款,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核签证,监管银行要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表、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等,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申请; 3、强化各方监管责任,各区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行业管理,督促开发企业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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