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性骚扰会被判刑吗 |
释义 | 性骚扰一般不可以判刑,性骚扰行为是对妇女权益的侵害,性骚扰具体是否能够判刑要视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情节一般,仅构成行政违法。 一、性骚扰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受害人意愿对受害人实施的以性为内容的骚扰行为。行为人与受害人可能是异性,也可能是同性,骚扰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等。实践中,男性骚扰女性的居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语言、文字、图像,如讲“荤”段子、进行明示或者隐晦的性挑逗、发送含有性内容或性暗示性质的文字、图像等;也可以是肢体行为,如触碰、抚摸身体敏感部位、强行接吻、裸露性器官等。 二、性侵起诉的证据如下: 1、不要洗澡,拍照并保留身上、衣物上留下的痕迹,如精液、毛发、抓挠中指甲间保留的鳞屑,现场留有痕迹的纸巾、床单等物品; 2、保存与侵害者电话、微信沟通时的录音、骚扰短信、电子邮件、纸条或收到与性有关的礼物或他人展示的色情书刊海报等证据; 3、若有目击者,可找到目击者,但需保证目击者肯出庭作证。如果事发场合位于酒店、饭店等地,那么相关监控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一定要告知警方; 4、将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视听材料作为证据提交警方,但录音录像要清晰,图像中要可辨认加害人,否则不足以构成有力证据。 三、如何认定性骚扰罪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从广义上讲,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对妇女也是一种骚扰,从但程度上看把它称作性侵害更为合适,所以《刑法》对它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性骚扰是相对较轻的一种性侵犯行为。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图片、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在我国,女性对男性施以性骚扰的情形,虽然未曾见过明文记载,但是近年来也时有发生。所以我们应该借鉴国外性骚扰概念发展的趋势,使其更具有前瞻性,亦将上述情况纳入性骚扰研究范畴。使我们未来对性骚扰的法律规制涵盖面尽可能宽广一些,以免遗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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