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经过合同律师的审核,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上,各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通知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律师在审核合同时,应当根据涉外合同的特点提出建议,但不能代替各方自主选择通知方式的决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第十六条:在涉外合同中,各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自主选择适当的通知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律师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法律意义和后果,对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风险和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提出警告或者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