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的人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人民法院发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给看守所后,可以出来。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释放后,看守所会根据前述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将其释放后,可以出来。 被主管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在收到证明文件后,对其办理出所手续。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