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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法务】(第200弹)“清算式”破产重整相关问题的思考与探索
释义
    【摘要】近年来,笔者所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制度实践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暨徐州市宇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以“清算式”重整为思路,集中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优势,即招募重整人以一定对价受让债务人100%股权的方式参与重整,以所获重整资金和企业其他破产财产为限清偿债务,目前案件圆满审结,公司经营步入正轨。本文以该案的审理实务为切入点,对清算式重整的价值、适用条件、具体操作等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推动破产重整制度的实践应用。
    一、清算式破产重整的路径选择
    二、重整人的招募与选择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
    四、后重整阶段的司法保障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案件虽然可以审结,但仍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进行。例如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企业交接、股权变更手续、破产企业原诉讼、执行案件衔接和“新”企业法律地位定位等等。实务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我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敦促债务人规范经营,信守承诺,从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传统存续型重整模式中,如债务人采取延期清偿等方式偿债的,更要确保债务人经营正常,以防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清算式重整模式中,这种监督职责相应较轻,因为清算式重整中债权清偿时间较短,管理人主要监督重整人重整资金的给付。
    二是企业资产权利负担清除。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存在诉讼、执行案件,虽然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但是实务中即便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或管理人向查封单位发出了解除通知而仍然存在有单位怠于解除查封措施的情况,或者担保债权在受偿后未及时解除抵押手续等,这些资产上的负担清除需要审理法院的努力。
    三是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由于之前拖欠贷款、税款等,债务人在银行、税务等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清算式重整后,债务人“重获新生”,亦存在融资需要,不良记录需要进行消除,法院可以向原企业诉讼、执行案件受理法院、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发送函件,以大事记等方式消除不良记录,以便重整企业正常经营。
    宇丰公司重整过程中,为确保重整效率,要求重整意向人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最大化地压缩付款时间,及时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经过努力,在2016年12月30日当天全部清偿完毕,债权人较为满意,整体平稳。债权清偿后,为加快企业恢复经营,法院要求管理人及时进行企业交接、股权变更等手续。宇丰公司重整完毕后,新的经营者发现公司土地使用权、仓储租赁到期债权仍存在查封,遂向法院汇报,请求予以解决,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协助。目前企业已正常经营,等待6月份的粮食收购时机到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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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