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 打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缴费人为企业,选择【企业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登录成功后,找到非税收入通用申报功能。 在【我要办税】功能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左边列表选择【其他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即可进入申报界面。 第三步:申报表中勾选信息,弹窗提示缓缴政策。 选择费款所属期和纳税期限,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界面。系统自动弹窗提示缓缴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自应缴之日起缓缴3个月,不收滞纳金。” 第四步:确认弹窗信息,进行申报。 点击【确定】,勾选申报数据,点击【申报】,系统再次自动弹窗提示缓缴政策,点击【确定】,提示申报成功。 第五步:缓缴后限缴日期查询。 进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在【我要办税】功能下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左边列表选择【税费缴纳】,系统可显示出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缴款期限】栏显示该笔费款缓缴后的限缴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