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什么是法院裁定破产 法院裁定破产是当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其资产仍大予所负的债务,但一时资金不足,其他资产又不能马上兑换为现金用以清偿到期偿务时,而被法院裁决为破产。法院裁定破产须根据公司或债权人申请,依法决定是宣告公司破产还是驳回破产申请。法院一旦作出受理破产的裁定,就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中止公司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 2、除正常生产经营必须外,公司不得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申请破产 1、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2、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3、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4、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5、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