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破产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释义 | 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法违规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破产讨债的欺诈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假破产罪; 但在真实的破产而非虚假的破产中,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一、哪些情形下破产财产应予追回 下列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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