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待遇单位不盖章如何理赔 |
释义 | 工伤待遇单位不盖章的理赔流程如下: 1、直接去当地劳动局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单位名称及注册情况、职工在单位工作的证明,工资条、出入证、考勤表、工服、证人证言等等,劳动仲裁不收取费用; 2、去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单位盖不盖章都可以,只要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关系裁决书就可以了; 3、工伤认定后再去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情况和个人工资及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赔偿标准,如单位不给,可再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赔偿,需要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赔偿申请书就可以了。 工伤待遇单位不理赔的方式如下: 1、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和单位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后单位支付工伤赔偿金额即可; 3、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部门进行协调,单位支付员工工伤赔偿费用; 4、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安排劳动仲裁裁决,要求单位赔偿; 5、在仲裁后任然不支付的,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 6、工伤赔偿包括: (1)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2)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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