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点人口撤管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被列为重点人员管理了,自已是无法消除的,须通过相应的考察期后,不再列管了即自然消除了。 1、重点人员也是社会管控工作中的重点人口,是指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及社会治安管理之可能或存在嫌疑的,由公安机关(现在司法行政机关也参与管理)重点管理的人员。 2、重点人员管理,是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应人员实施重点管理的一项由内部掌控的基础工作,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潜能出现时一般不会采取形式上的强制措施的。有下列行为嫌疑的人员应当列为重点人员。是有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嫌疑的;是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嫌疑的;是在社区的下列人员应当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因矛盾纠纷激化,有闹事行凶报复苗头、可能铤而走险的因故意违法犯罪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不满五年的吸食毒品的。 重点人口管理制度: 1、通报协查制度 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发现和列管的重点人口,应当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通报、了解掌握重点人口的基本情况;对人户分离或者暂住的重点人口,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了解掌握其去向,及时将列管依据等主要情况书面通报给现住地公安派出所。 2、材料传递制度 国保、治安、刑侦、出入境管理、经侦等业务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在查处各类案件时应当将可能涉及重点人口的信息材料及时转递到涉案人员的现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清理考察制度 对重点人口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准确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对需要变更类别、撤管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点人口管理》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人口日常管理工作,户政(治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工作,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重点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重点人口管理以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为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重点人口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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