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链不完整定不了罪吗 |
释义 | 证据链残缺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定有罪。证据链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公安刑侦人员在破案过程中需要广泛收集证据,当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痕迹物证有秩序的衔接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环节,能够完整地证明其犯罪过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并对其采取必要的刑事侦查措施。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或无罪认定。 一、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有适格的证据;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证据链中的证据必须适格所谓适格就是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证据必须满足: 1.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2.证据没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证据形式和取证方式。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一)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二)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三)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证据链之中的证据必须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相互印证就是在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为了判断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将某一证据与案件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检验,考察证据之间的协调性、一致性,进而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无论是控诉方提供的控诉证据还是辩护方提供的辩护证据,法官在采纳某一证据以及根据全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证据必须得到与其含有相同信息的其他证据的印证性支持,全案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应一致性地证明案件事实。对于言词证据,因为其证明力较低以及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更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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