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项目开工必备条件 |
释义 | 开工必备条件包括成立项目部、修正施工图中的问题、获得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审定施工图预算、签订工程合同,并确保场内外交通道路畅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满足要求,场地土方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工作基本完成。 法律分析 开工必备条件: (1)成立项目部,配备管理人员; (2)施工图纸经过会审、图中存在的问题或错误已经修正;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并进行交底; (4)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并已签订工程合同。 (5)场内外交通道路已经修通,施工用水、用电、排水等能满足施工要求。 场内土方平整工作和障碍物的清除已基本完成。 拓展延伸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关键准备步骤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关键准备步骤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手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招标和合同签订、资金筹措和审批、施工队伍组建、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计划制定、安全生产准备、项目监理机构选择和合同签订、施工现场准备等。这些准备步骤的完成能够确保项目在开工前具备充分的法律、技术和财务条件,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能够有效降低项目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结语 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成立项目部、修正施工图纸、获得审批和交底、编制预算并签订合同、修通交通道路、满足施工要求等条件必须具备。土方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工作也需基本完成。此外,还需完成一系列关键步骤,如立项审批、环评报告编制、施工许可证办理、招标和合同签订、资金筹措、施工队伍组建、材料设备采购、安全生产准备等。只有完成这些准备工作,项目才能具备法律、技术和财务条件,确保项目顺利进行,降低风险,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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