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年限享受的医疗期 |
释义 | 法律分析:是根据劳动者的总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共同确定医疗期的: 1. 总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 :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 总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9个月; (3)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2个月;(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18个月;(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医疗期为24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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