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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内蒙古医保门诊报销新规
释义
    内蒙古医保门诊报销新规: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2、参保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时,须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保卡等有效凭证结算,一个年度内个人账户资金和现金累计支付范围内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6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增加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5000元、退休人员为6000元。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使用部分不计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3、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额度纳入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超出上述规定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时,应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凭证直接结算,个人自负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药机构记账,定期清算。在非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相关的药品、检查化验、治疗及医用耗材费用,在病种定额标准内按照支付比例予以支付。检查化验费,在参保人员接受治疗的基础上,在病种认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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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8: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