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主体不适格的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可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