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 (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刑法》第三百八十条【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刑法》第四百二十九条【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刑法》第四百四十条【遗弃武器装备罪】 (9)《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罪】 (10)《刑法》第四百四十四条【遗弃伤病军人罪】 (11)《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刑法》第四百条【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等 一、不作为犯罪需要具备以下的特定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 ②职务、业务上的; 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 ④先前行为造成的。 (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