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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作为犯罪都有哪些
释义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作为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投诉举报。
    《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不作为,可以到公安局控申科投诉,控申科就是举报公安民警的,如果不行就去上一级公安局或公安厅纪检部门,当地纪检委也可以,因为公安财政和人事也是归当地管理。
    控申科的职责范围是: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扩展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如有下列行为,将构成不作为,列入可诉的范围:
    1、不积极履行接报警、解救危难群众和查处治安案件等的职责行为
    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社会治安因素大量存在,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常遭到歹徒和治安灾害等因素的侵害,因此必须救助于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及其公安干警必须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精神,做到“有警必按,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积极接报警、出警,自觉履行人民公安机关的职责,那种“见死不救”的,是一种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读职犯罪。
    2、不履行或不积极颁发许可证和执照
    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的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涉及社会治安的人、地、物、事,通过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实施有效的管理。
    3、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这是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也是对相对人给予法律救济的措施。如果公安机关逾期不履行复议职责,则构成行政不作为,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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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