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罪名属于不作为犯罪 |
释义 |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5、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 6、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8、遗弃武器装备罪; 9、遗失武器装备罪; 10、遗弃伤病军人罪; 11、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3、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丢失枪支不报罪; 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6、玩忽职守罪等。 一、不作为犯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判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不作为犯罪的量刑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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