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人民警察玩忽职守不作为的,任何公民或组织可向其上级机关或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 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 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 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 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